四是在投保组织上,积极发挥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组织动员作用,注重发挥苹果龙头企业、合作社的组织引领作用,以村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单位组织投保。
三、苹果收入保险理论到实证关键环节
(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并获得农业部创新项目资金支持,有助于创新产品的应用实践
国务院“新国十条”作出了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的政策部署,确立了“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工作原则。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开展农产品收入保险试点,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四大主要口粮作物是“保大宗”范围,且生产投入和收入较为平稳,收入保险政策易于统一制定实施。而地方“保特色、保收入”就较为复杂,例如水果,种类繁多,收入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品种,由于区域、管理水平和改良品种的不同,其种植收入也难有定论。因此,深入研究与实践水果收入保险,并形成一定的模式,可为农产品收入保险的大面积推广提供借鉴。本项目选取苹果作为收入保险研究对象,一是产量与价格数据容易获取,苹果价格完全市场化,收获期内每天发布收购价格,果农卖及果商收购也以发布价格为依据,保险期间严格限定在苹果采摘集中供应上市。二是陕西有大面积连片种植区域。三是苹果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优质苹果价格波动大,更能体现收入保险对优质苹果价格风险保障的特点。四是苹果产业是陕西省政府主导产业,配套政策多。这些关键为成功试点收入保险奠定了基础。农业部也以金融支农创新项目资金额度上限支持了这一项目实施。
(二)优中选优,善于借鉴,创新思路才能被市场接受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主要应对的是生产环节的自然灾害风险,在保障农业市场风险方面作为有限、产品极少,借鉴作用不大。在我国,苹果于2017年12月22日进入期货市场,要测算果农的预期收入,期货价格只有部分参考意义,目前还主要依据保险地区前三年或五年的价格来确定,这一点又和区域收入保险相近。所以,苹果收入保险目前还不好操作。
(三)苹果收入保险更具优势,与农户的保障需求一致
苹果收入保险是以苹果单产和价格为标的、以目标价格或产量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果农因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造成苹果价格低于既定价格、产量低于正常年景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传统苹果保险仅保障果农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障低;苹果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功能单一且不能覆盖收购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苹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保障了价格下调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又不能保障自然灾害对苹果减产的风险。苹果收入保险避免了上述产品的局限性,更全面积极有效地为果农提供生产收入保障。
收入保险从设计思路看,具有更强的风险分散能力、适应性以及财政支农的机制。一是苹果收入保险准入门槛低,苹果收入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经营规模限制小,大多数农业生产者都可以参与到收入保险安排中。二是容易形成保障风险之间的对冲机制。三是可以同时发挥财政支农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苹果收入保险既不干扰市场的运行,也能使农户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
四、苹果收入保险理论到实证的结论
从试点过程看,在收入保险开展过程中,只要行政主管部门把握好采集实际收购价的方式,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其他的如对实际损失进行测产都是个性化问题,容易解决。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收入保险可以大面积推广,也可以复制到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保险中。
从试点模式看,收入保险成功有三个重点,一是典型的“三政”保险推广模式,即政府引导(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政策支持(保费补贴)、行政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职配合);二是有效的“双七”保险保障模式,即保障程度不低于毛收入的70%、保费补贴不高于70%;三是明确的“量价”取样分离模式,即确定毛收入损失分别以两种途径获取影响收入的产量和价格两个变量,互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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