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偿删除不良评论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2022-07-05 11:16:06 来源:媒体滚动 作者: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蒲晓磊

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最近破获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的案件,逮捕了12名嫌疑人,查获了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及200多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偿删除差评非法牟利案件。
近年来,天津、浙江、安徽等地的公安机关破获了数百万元不良评价案件,涉及数百万元。此外,犯罪团伙经常涉及许多地方,有些案件甚至涉及10多个省。
2008年,出现了有偿删除的不良评论。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升级监管措施,但这一现象尚未得到治愈,形成了灰黑色产业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评价本质上是一种信用机制,对网络运营商非常重要。因此,有偿删除不良评论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这也是这个问题难以治愈的重要原因。
考虑到有偿删除不良评论的长期、复杂和困难,有必要建立和实施长期机制,包括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网络平台治理。同时,尽快推进网络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实现对异常数据的预警和监督。朱晓娟说。
涉案数百万元涉及多个省份
蜀山分局破获的侵害公民信息案花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
2021年12月,蜀山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互联网企业平台上以高价购买发布差评用户信息,然后诱导此类用户通过好处费删除差评信息,牟取暴利。经警方调查,河南某科技公司是这一切的幕后黑手。今年2月24日,专案组同时在河南、安徽等地收网。
涉百万元涉及多个省份和团伙……近年来,这类有偿删除差评的案件并不少见。
例如,2020年9月,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破获一起以网络“水军”形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案件。据了解,该犯罪团伙通过有偿删除网络差评获利近300万元,涉及10余个省份。
近年来,在警方破获的有偿删除不良评论案件中,团伙犯罪已成为最常见的方式,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灰黑色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上,有吸引业务的网络公关公司、介绍业务的个人中介和负责实施的删除人员。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仍有一些自称专业删除评估公司的广告称,可以帮助删除不良评估。在添加了几家公司的联系信息后,一些专业删除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可以在一个月内帮助删除不良评估。根据不同的平台,费用大多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然而,这些专业删除评估公司不会通知删除不良评估的方法,但肯定会有效果。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指出,删除差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团伙主动联系差评商家,收费删除差评,购买差评消费者信息,诱有偿删除差评,然后赚取可观的差价;另一种是犯罪团伙要求网站删除帖子,以避免麻烦。
侵犯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有偿删除不良评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多的管理成本。
在网络消费中,商品和服务是图片、视频、浏览、分析评论是了解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一旦删除不良评论,消费者没有重要参考,不能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和选择,知情权和选择将受到损害。朱晓娟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也认为,有偿删除不良评论损害了网络信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因为现在电声声誉是通过交易量好评、不良评论、刷和删除不良评论为消费者提供错误的信息,基于这些信息的选择也违反了消费者的消费愿望。
不仅如此,有偿删除差评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朱晓娟认为,有偿删除不良评论会影响网络平台上提供类似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减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机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监管成本。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严重的网络有偿删除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后,国家监管机构对网络有偿删除管理越来越严格。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多次开展有偿删帖专项行动
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偿删除差评,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法律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有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姚志伟说,有偿删除不良评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涉嫌非法经营、非法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除了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作出规定外,还禁止一些骚扰消费者删除不良评论的行为。
姚志伟说:治理有偿删除不良评论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要这些‘删除不良评论公司’无法联系消费者,这个问题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朱晓娟认为,解决有偿删除不良评论的问题不仅可以依靠网络平台本身的监督。网络平台本身就是一个商业实体,也有盈利的一面。平台运营商是平台利润的重要提供者,可能会影响对平台运营商异常行为的积极监督。
朱晓娟建议,在技术层面寻找解决方案,促进网络平台和市场监管平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不仅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压力,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促进网络平台及时减少差评,立即增加异常数据,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更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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