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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对三星、创维等多家电视厂发起亿元索赔诉讼

2018-04-01 08:23:38 来源:易采站长站 作者:王振洲

“对于广晟公司而言,一件重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仅意味着广晟公司在与创维公司、三星公司及海信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或将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对于已经与广晟公司达成专利授权许可的企业而言,专利许可费用也或将出现新的变数。”李俊慧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加强技术创新避免纠纷

事实上,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以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侵犯其4G标准专利等为由,将其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同时,法院表示,在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2015年7月,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侵犯其在WAPI领域的一件标准必要专利权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335万余元。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910万元。

众所周知,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企业通常会较多,审理的周期也较长,索赔往往巨大且涉及的技术领域专业又复杂,而且判决结果会对相关企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原被告双方都不能马虎对待。那么,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电视终端企业应如何解“困局”?

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达成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专利许可协议,是权利人与被授权方共同思考的重点方向。电视生产厂商与权利人谈判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时,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开发和目标市场拓展需要,有选择性地接受专利权人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甚至是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有时候“一揽子协议”的综合成本可能不会太高。

此外,在李俊慧看来,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音频解码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要避免此类纠纷,电视生产厂商一方面应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参与音频解码标准的革新以及行业内标准制定等。(本报记者 冯飞 实习记者 张彬彬)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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