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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2018-04-25 21:52: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王振洲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投入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杨敏、杨阿永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杨敏、杨阿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杨敏、杨阿永将其持有的部分三星新材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杨敏、杨阿永保证在《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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