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vivo打假:将卖冒牌手机配件的网店告上法庭
2018-03-18 15:44:15 来源:易采站长站 作者:王丽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被控侵权手机上使用的“CPPC”标识与OPPO注册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侵犯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OPPO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店铺的规模及所处位置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时间及欧珀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经营者赔偿欧珀公司16000元。
案例二:手机配件店被查获大量侵权产品
2016年底,欧珀公司把常平镇一家手机配件店诉至法院,称经其投诉,工商部门对被告手机配件店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源适配器、USB数据线、充电宝、耳机、锂离子电池等产品。
欧珀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销售方式侵权并索赔10万元。
收案后,东莞市第三法院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欧珀公司8000元,欧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
分析:山寨品花样百出 经营者知假售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该类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山寨产品花样百出。比如跟上述案例相似,有的产品标识为“OPPC”或者“CPPO”,但是字母“C”的开口非常小,甚至要用放大镜才能看出,一眼看上去跟“O”无甚区别,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就是“OPPO”;有的产品“有意无意”地加上一些字母,但突出使用了正品的标识,如“vivo phone”;有的产品上粘贴的“OPPO”、“vivo”标识是从回收的二手产品上取下的,本身却并不是这两个品牌生产的。
二是被控侵权的产品多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许多经营者表示,这些产品多是无牌无证的商家上门推销的,既没有发票等单据凭证,也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就算是被相关部门查处也难以追查来源。
三是经营者心存侥幸知假售假。这类案件的被告多为镇区的小型手机店,因为假、仿冒产品价格较低、有利可图,许多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就算明知别人上门推销的是假货、侵权的几率大,仍然会选择购进,再按正品价格售出,以赚取差价。
因自知“理亏”,且担心售假造成的不利影响扩大,涉案经营者通常会在被起诉后同意赔偿、寻求和解,因此许多案件最后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据统计,该院此类案件调撤率高达58.23%。
法官释法:知假售假达一定金额或触犯刑律担当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提醒,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些不法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故意“搭便车”“傍名牌”,这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适用惩罚性规定,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民事赔偿,知假售假达到一定金额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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